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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加強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及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財務部職能: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制度,執行公司統一的財務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通過財務監督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例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繳的稅收及有關費用。
(六)積極主動與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溝通,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有效規范財務工作,及時提供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公司財務部由財務經理、會計、出納等人員組成。
四、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部崗位職責
一、負責編制和執行公司財務收支計劃、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負責組織制訂和審核公司的各項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簽署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專題分析報告。對于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
三、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財務核算體系,生產管理控制流程,成本歸集分配制度。
五、組織和監督公司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保證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
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七、財務會計信息應符合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滿足公司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財務管理
一、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
四、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財務經理負責編制,上報一次。外報會計報表須經總經理簽名或蓋章。
五、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的各項經濟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六、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財務經理或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七、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八、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一、公司資金統一納入資金計劃、統籌管理、統一調配。
二、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應向公司財務部報送合同備案。
三、公司一般不為公司以外的單位墊付款項,如因業務需要臨時給予墊付的,應當取得其還款保證或有價證券,由銷售部經理報總經理批準,以書面文件通知財務部門協同辦理相關手續。
四、未經規定程序審批,任何人不得動用資金,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借出。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擔保或集資。
五、凡經公司研究確定的資金計劃,務必專款專用。
六、各部門因開展業務或出差需要臨時借支款項的,應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借款理由、借款金額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財務方可辦理有關借款手續。
七、借款人第一次借款未還清,原則上不得辦理第二次業務借款,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如期辦理報銷而又急需辦理相關業務,經總經理批準,方可辦理第二次借款,但以三次為限。
八、員工個人借支款須總經理同意方可辦理,個人生活借支款以員工工資抵扣。
九、為了資金的安全,保險柜存放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0000元,特殊情況必須預提大額現金的,出納應及時報告財務經理。財務經理負責安排作出妥善處理,確保資金安全。
十一、 公司融資借貸時,由公司總經理召集股東研究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 票據管理
一、公司各種發票、收據由財務部門會計負責,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二、支票購入,保管人員必須同會計人員驗收確認后,方可辦理支票入庫登記。
三、銀行結算有關票據由財務部門出納負責,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本。對填寫錯誤的銀行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銀行有關規定繳銷。
四、各種發票填制必須按稅務等有關部門規定及發票內容詳細填列,如填寫錯誤應將發票一式幾聯同時作廢,以便審查。
五、支票由出納員或財務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使用申請單》,經財務經理、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備查。
六、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倉管員簽字)、財務經理、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使用申請單》及《支票領用登記簿》上注銷。
七、開發票時,要寫明抬頭落款、項目內容,大小寫金額相符,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嚴禁代開發票與公司無相關經濟業務的發票,違者一經發現,按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六章 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
第一條 固定資產核算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通則、企業財務制度執行(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的購建、調拔、債務重組、贈送、接受捐贈、盤盈盤虧、報廢、折舊、后續擴建支出、修理裝修等)。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分工
2.1設備管理部門: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動力設備及工裝夾具。
2.2職能部門:房屋建筑物、土地。
2.3其他固定資產由固定資產所在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固定資產分類清單目錄,對固定資產統一編號,并建立明細臺帳,逐項建立《固定資產卡》,對于大型固定資產應逐項建立檔案,按規定編報《固定資產管理報表》。
第四條 已入賬的固定資產,財務部門應逐項建立《固定資產卡》。《固定資產卡》的內容由實物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填寫并按分類順序號編號,指定專人管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增減動態、租賃及使用動態的變更,財務部門應依據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及時按規定登記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和《固定資產臺帳》,調整卡片,確保帳、卡、物相符。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工程技術部門審查及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購置和建造。
第七條 新購建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嚴格控制在當年折舊計提總額和單位財務狀況許可之內。新購建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合格后,由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憑《固定資產驗收合格移交單》據以建卡、列帳。
第八條 購置或自制設備,待安裝設備完畢后,應由管理部門和工程技術部進行簽定,各項數據達到設計要求,據《固定資產驗收合格移交單》建帳、列卡等。
第九條 固定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使用部門提出資產修理建議,經工程技術部門審查評估后,報總經理審批簽署,財務部門對修理費用支出監督。
第十條 固定資產需要擴建或技術改造等,經資產評估小組審查和提供方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報廢時,應進行技術簽定,符合報廢條件,由使用管理部門按報廢申請程序,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審批簽署意見,財務部門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資產處理。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使用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每月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及使用狀況。
二、存貨管理
第一條 存貨核算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通則、企業財務制度執行(具體包括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成品、在制成品、發出物品、委托加工、受托加工以及輔料等)。
第二條 購銷合同簽署
2.1物品購銷合同(合作協議與技術要求)必須由指定人員簽訂。合同簽訂人員須認真學習《合同法》及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不得因此而給公司帶來損失。合同在簽訂前須由經辦人填寫合同簽訂方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2.2購銷合同:所有合同必須保留正本兩份,一份交財務部做付款憑證,另一份交由相關部門留檔備查。
第三條 物資采購
3.1材料物資的采購,按每月生產計劃、物料需求計劃及《物料請購單》,經計劃物控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購而影響生產或銷售,也應避免因超計劃采購帶來積壓或損失。
3.2采購人員采購材料物品時,應填寫《采購訂單》(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期等),經采購部采購稽查員審核同意后報總經理批準,方可采購。管理用物品的采購,如固定資產、儀器、工具、辦公用品等,各部門應填寫《物料請購單》,經所購物品的部門經理審核后,由計劃物控部負責匯總,報總經理批準后由采購部統一購買(專用物品除外)。
3.3所有材料物資及其他用品,需經品管部檢驗合格后,倉庫負責入庫。
第四條 材料物資付款
4.1辦理購物付款時(月結或大宗材料采購),由財務部根據《購銷合同》、《采購訂單》、《物料請購單》、《物料/半成品進倉單》核對無誤報總經理審批后,按照購銷合同中付款方式進行付款。
4.2采購人員報銷時(管理用品),填寫報銷單,應附《物料/半成品進倉單》、發票等,如需要檢驗的物品,應附品管部門的審簽手續。發票應在開出一個星期內報銷,逾期未報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采購經辦人承擔,該部門經理負同等責任。
4.3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時應核實付款手續是否齊全,否則財務有權拒付,并要求補齊相關手續。
4.4采取月結物料款,財務部門提供對帳由材料會計同供應商核對后確認,材料會計務必在一個星期內追蹤回復。
第五條 物資領用及退補管理
5.1生產領用材料必須有《生產制令單》,生產部門按《生產制令單》領料,倉庫按《生產制令單》發料。
5.2因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損耗,補料時需經生產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審核、計劃物控經理或物控批準后,倉庫按補料手續是否完善確定發料。
5.3生產訂單完成后,生產部門在2天必須把剩余的合格物料退回倉庫。
5.4其他耗用的材料按權限審批,到倉庫領用材料。
5.5報廢材料按程序統一管理。
第六條 庫存管理
6.1庫存材料由計劃物控部經理安排采購部、倉庫人員按季度對庫房存貨情況進行分析,對庫存物品的積壓、變質、沉淀要列表清查、處理,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負責。
6.2倉庫指定專人每月25日前將截止到上月末的庫存物品(包括各倉庫)盤點情況匯總表,報財務部核對帳目,并對庫存物品現狀如短缺、毀損、貶值等列示清楚,及時處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是人為因素給公司造成損失,當事人要承擔責任,該部門經理對此負責。
第七條 產品銷售
7.1產品在國內銷售直接收款。業務人員應填寫 開據發票申請單,內容齊全、完整,經部門經理審簽后,隨同《送貨單》,送財務部開據發票或收款收據,在交易完成后,款項繳財務部門,并辦理票據注銷手續。
7.2產品銷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應簽訂銷售合同,明確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分次收款時限、付款方式等內容。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了解購貨方的資金購買力等相關情況,并對合同的執行及收款負責至終。該部門經理對部門所簽銷售合同的執行負責。
7.3產品在國外銷售的,由銷售部、財務部根據信譽憑證及購銷合同、客戶訂單開具《送貨單》,在交易完成后,款項繳財務部門,并辦理票據注銷手續。
7.4產品銷售情況月報匯總表一式三份,每月5日前由銷售部填列,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各一份,該部門存檔一份,以掌握銷售資金回收狀況。
7.5銷售部經理及業務人員對銷售款項的回收負責,按銷售合同定期催收并與財務部門核對,超期未收回的貨款,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財務部門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及財務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以減少呆帳壞帳損失。
7.6財務部門提供對帳單,由銷售部門核對無誤后轉送客戶。對帳單在財務部門提供后一個星期內,銷售部門負責收回客戶確認無誤對帳單責任。
第八條 購銷人員不得營私舞弊,吃回扣貪污,假公濟私,如發現有上述行為,將嚴厲追究當事人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財產清查
一、財產清查包括貨幣資金、存貨、債權債務及各項資產。
二、財產物資清查盤點:產成品、材料、其他輔助材料庫存的清查、盤點由公司倉庫負責,管理及消耗的物資清查、盤點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三、屬銷售的財產物資存放在異地倉庫,由銷售部門每月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指定專人每月26日前將截止到上月末的庫存物資(包括各倉庫)盤點情況匯總表報財務部進行帳實核對。
四、委托加工材料或受托加工材料,由采購部協同財務部門每月進行盤點清查。
五、屬管理用的財產物資原則上每季進行一次清查、盤點,至少每年末必須進行一次,財務部協助人事行政部進行。
六、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門自行清查,報財務部門實地復查核對。
七、生產設備、生產工裝夾具由設備管理部門核查,報財務部門帳實核對。
八、財產物資發生盤盈、盤虧、報廢、毀損、貶值等必須逐項列示清楚;按公司固定資產及物品購銷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規定報批后,送公司財務部進行帳務處理,做到帳實相符。
九、具體資產盤點以《盤點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章 財務檢查及監督
一、財務部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的審查的監督。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于弄虛作假或嚴重違法手段獲取的原始憑證,財務人員在不予受理同時,應當予以扣繳,并報告財務經理,財務經理調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財務人員應當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證補充。
三、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的收付進行監督,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盤點制度。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會計人員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財經理審批。
四、對于購進材料物品應辦理驗收手續,并嚴格審查,防止帳實不符,虛增資產。對于假公濟私,損公肥私現象要大膽揭發,杜絕漏洞。
五、會計人員除加強日常監督外,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務檢查。對公司帳務每年至少檢查四次。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違反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報財務經理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作出相應處理。
六、財務部會計人員嚴格審查各項購銷合同、工程建造合同,對于在合同項目有損害經濟利益的,要求更正相關內容。
第九章 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二、會計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財務部會計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務部會計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編制移交清冊,移交公司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指定專人保管。
三、公司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財務經理或總經理批準,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財務部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四、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財務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人事行政部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五)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五、會計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六、會計檔案保存期限期
檔案類別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備注
會計
憑證類
原始憑證
15年
《記帳憑證》
15年
匯總憑證
15年
會計
帳簿類
總帳
15年
包括日記總帳
明細帳
15年
日記帳
15年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25年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輔助帳簿
15年
財務
報告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匯總財務報告
月、季度財務報告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類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15年
第十章 處罰辦法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1.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1.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1.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1.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2.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2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2.3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2.4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2.5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2.6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第十一章 附則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附一)
二、借款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程序(附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附一)
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一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六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總經理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會計信息。
二、會計工作交接
第一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第四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門經理負責監交;財務經理、會計主辦人員交接,由公司副總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總經理會同監交。
第六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七條 財務經理、會計主辦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八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部門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第九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十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公司高層領導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要求
第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二條 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六條 公司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七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
二、填制會計憑證要求
第一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1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1.2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1.3 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1.4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第二條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第四條 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4.1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2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4.3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
4.4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
4.5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4.6記帳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第五條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要求。
第六條 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第七條 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三、登記會計帳簿
第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第二條 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采用訂本式帳簿。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
第三條 啟用會計帳簿時,應當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者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啟用訂本式帳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當按帳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帳戶的名稱和頁次。
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
第五條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要求進行更正:
第六條 各會計期間按照規定定期結帳。
四、會計報表編制
第一條 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
第二條 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公司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自定。
第三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 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四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注及其說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第七條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公司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借款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程序(附則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依據規范化管理實施大綱,特制定本標準及程序。
第二條 借款及報銷審批程序
(一)員工出差先填寫《出差申請表》,經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出差。
(二)出差人員借款,必須先領取借款憑證,寫明出差時間、地點,借款金額原則按往返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預計出差天數計算借款金額,填寫好該憑證后,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財務經理批準,最后經總經理審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六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三)凡員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四)其他臨時借款,如購置款、業務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二條二款。
(五)試用人員借支旅差費或臨時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一個月工資(特殊情況外),并經部門經理和財務經理及總經理審簽,財務部方可辦理借支款項。
(六) 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三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后結欠部分金額或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人員欠款,財務部門有權在當月工資中扣回。
(七)報銷審批時應具備的憑證:出差人員《出差申請表》和《費用審批單》,原始發票、物品明細表。在所附憑證上,要由經辦人簽字,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和財務經理簽字。
第三條 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一)公司員工出差乘坐車、船、飛機和住宿、伙食、市內交通費,按規定執行。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控制外出人員,并考慮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出差日期。對因公外出人員均對號入座按標準辦理應報銷費用。如出差人員投親靠友自行解決住宿問題,則按標準的40%計發給個人;如超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個人自己負擔。
1、乘坐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火車硬臥鋪票和輪船三等艙。
2、乘坐火車符合1條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票價的50%發給。
3、公司人員出差,事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應憑車船票價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
4、出差期間乘坐直達特快車暫按乘坐一般快車不坐臥鋪補助的規定執行,即按硬座票價的45%計發補助費,因使用空調設備而另外加收的費用不計入票價之內。
5、公司人員調動工作,核發差旅費以其調入部門執行標準計發。調入人員的交通、住宿、伙食補助除照公司規定執行外,其它開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6、出差人員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間,按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不發交通費和住宿費。住院超過一個月的停發伙食補助費。
7、公司人員參加在外地召開的各類會議,除有會議主辦單位出具的食宿費自理的證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標準領取伙食費補助;住宿費憑住宿處發票按公司規定標準執行外,其余情況一概不領發有關費用。
8、員工赴外地學習培訓超過30天以上的部分,培訓期間食宿費自理的,按相關職位標準的50%計發。
(三)出差補助按出差起止時間(算頭不算尾)每天只享有伙食補助,補助標準按規定執行。
(四)出差市內短途交通費,按相應人均標準,憑票據據實報銷。
(五)其他雜費:如存包裹費、雜項費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內,憑單據報銷。
(六)車船票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里程,憑票據核準報銷。
(七)因特殊情況出差需乘坐飛機,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八)根據出差人員事先理好的報銷單據,部門經理審查后,由會計對單據全面審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勤補貼,然后由財務經理、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能報銷。
(十)出差期間發生的個人餐費、洗衣費、飲料費、健身桑拿費、美容美發費等一律由出差人員自負,不能報銷。
(十一)出差期間的宴請費用不在差旅費中報銷,單獨列在業務招待費中審批報銷。
(十二)同性別兩人一起出差,只能住一間雙人間,按一個人(職務較高者)住宿標準計算(經理級以上人除外)。
(十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超過兩天,如有特殊情況未住飯店(如住朋友、親戚家),可以給予每人標準規定的未住宿補助。
(十四)出差在外期間,一般不對外宴請和對外贈送禮品,如確有需要必須事先請示公司領導,經領導批準后,按批示執行。
(十五)員工探親交通費按公司規定辦法執行。
第四條 業務招待費標準及審批
(一)因業務需要開支招待費的,由部門經理填寫招待費審批單,報總經理批準。
(二)業務招待費報銷單據必須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列明公司抬頭,數字分明,先由經手人簽名,注明用途,部門經理加簽證實,再報財務經理審核,然后由總經理審批,方能付款報銷。
(三)超審批金額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開支,如有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審核加簽。
第五條 福利費、醫藥費開支標準及審批
(一)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以后,職工本人醫藥費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工傷及重大疾病醫藥費開支公司以保險形式解決,不再另外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醫療費。
(二)公司統一提取的經費和福利、獎勵基金,由財務部統一集中管理,有關開支規定另行制定。
(三)其他福利性開支一律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其他費用開支標準及審批
(一)屬生產經營性或非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憑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先由經辦人和部門經理簽名后,報財務經理審核后,然后送總經理批準報銷。
(二)出差費用標準制定由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共同確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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